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6-3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关于为中鼎密封件(美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公司控股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15:00至2016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马小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82,252,0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93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72,091,2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09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160,7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5,058,0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8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4,897,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97%。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252,0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58,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议案2.00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3.00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4.00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5.00 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议案6.00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议案7.00 关于确认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35,058,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9.00 关于申请2016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10.00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议案11.00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议案12.00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13.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议案14.00 关于修改《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议案15.00 关于为中鼎密封件(美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鲍金桥 束小俊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1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6]第107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 ”)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束晓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中鼎股份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中鼎股份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中鼎股份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股份582,252,009股,均为截止至2016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鼎股份股东。中鼎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内控制度评价报告》、《关于确认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申请 2016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为中鼎密封件(美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中鼎密封件(美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系临时提案,由控股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董事会提出。《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由第六届监事会提出,其余提案由中鼎股份第六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确认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鼎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