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评估报告未送达,产权置换不清晰,法院:撤销重作!-公司设立评估复核案例

安徽宿州:评估报告未送达,产权置换不清晰,法院:撤销重作!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7日,XX县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证载面积为91.55平方米,征收时房屋面积为137平方米。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县政府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2018年1月18日,原告的房屋被拆除。

2019年10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县政府、镇政府对原告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2020年5月28日,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可以补偿房屋建筑为:砖混结构64.27平方米,砖木结构33.38平方米,混三结构等39.35平方米。经灵璧县恒泰房地产价格评估所进行市场评估,评估结果为448042元,评估结果公示时间为2017年3月7日到2017年3月17日。决定对原告房屋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一、如原告选择货币补偿,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被征收的房屋评估价格448042元(其中装修款34482元、附着物款4702元);2.搬家费685元;土地款38123元,合计补偿款为486850元。

二、如原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龙腾中央花园小区,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按照《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对JG3#地块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灵征收决﹝2015﹞1号)进行结算。

三、限原告在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20日与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本案中,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包含两种补偿方式,对于该补偿决定中的货币补偿,县政府向原告送达了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后原告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在复核答复中称评估报告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已经在新报告中作出改正,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新报告已经送达,应视为原告未收到该新报告,故县政府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案涉房屋的货币补偿数额,属认定事实不清。

对于该补偿决定中的房屋产权调换,案涉补偿决定中仅写明了安置房屋的位置,并未写清具体房号,所补偿的房屋不具体,对于房屋面积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未写明,属于遗漏相关补偿事项,该部分属于主要事实认定不清。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县政府对原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责令被告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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