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光辉
银行业资本规定,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基本架构
今年2月份的时候,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在业内,被称为资本新规。资本新规基于巴塞尔协议框架,对于银行的各类表内资产及表外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巴塞尔协议体系复杂,构成了银行监管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简而言之,巴塞尔协议,最重要的,就是对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施加了资本约束。
显然,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银行更愿意开展风险资本要求少的业务。
资产证券化领域里有一句名言,
“资产证券化就是对巴塞尔协议的套利”
。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风险资产转移给非银行机构,就可以释放相应的监管资本。
作者还有一个更加鲜明甚至武断的观点,
正是巴塞尔协议的推出,构建了出来了当前美国的这种现代金融体系,即市场主导型的直接金融体系。
巴塞尔协议推出并且在银行体系实施,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及银行业金融脱媒,在时间上高度重合,这不是偶然的。
银行为金融之母,很多非银金融业务,都可以看作是对银行业务的一种模仿或替代。在没有巴塞尔协议对银行施加约束的情况下,其他非银行机构,很难在业务竞争中,形成相对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
巴塞尔协议施加的资本约束,构造出来信贷业务的两种商业模式:
一种是商业银行的间接金融模式,一种是证券化的直接金融模式,而后者形成的业务体系,与商业开展相同的业务,有时也被称为是影子银行。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至今,却没有对于中国的金融体系产生像美国那种的影响,其原因是中国的特色国情。中国的国有银行强调规模,讲究政治,并不是那么受到资本收益率约束。
或者更加简单的来理解,巴塞尔协议,使得美国的商业银行因为资本不足,而被迫将资产出表,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原生动力。
资产从银行表内转移到非银机构,并在市场流通,这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样受到巴塞尔协议资本约束的中国银行同业,则可以通过补充资本金来解决。而银行通过补充资本金,进一步增强了自身实力,强化了相对其他非银行机构的竞争优势,这间接压缩了资本市场的发展空间。
曾经,在几年前,当时是中国银行面向几家央企定向增发股票,作者就作出断言,中国的资产证券化难有较大作为,并将此信号解读为中国金融体系最终走向日本模式。而在这一模式下,中国引进来的很多在美国发展良好的金融产品如REITs、ABS、基金、甚至是股票,都因为缺乏体系的支撑,而难有较好发展。这个观点,推论起来,甚至成为作者一直不是很看多中国股市的一个理由。
在中国,当前仍然存在的误区就是将资产证券化作为是一种微观的融资工具,有的人还称之为“左侧融资”。
这是将资产证券化与结构化金融这两个概念混同起来。银行同样可以在开展表内信贷业务,运用应收账款保理等“左侧融资”的技术。中国当前还有一个对于资产证券化误解的地方,就是对于影子银行的一种负面的观点。这种观点,导致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空间,受到挤压。实际上,影子银行无处不在,也无法根除。影子银行解决了经济体系的融资需求,有着现实的价值。
时至今日,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多年以后,中国的银行业没有出现金融脱媒现像。从社融数据来看,中国商业银行体系在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反而得到进一步强化。资产证券化,这个十年前备受大众关注被金融行业寄予厚望的事物,到如今,几乎已被人忽视。就连本结构化金融公众号,十年前写过大量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文章,现在也基本上都不涉及此类主题了。
资本新规,有哪些变化,对于银行人员而言,这是开展业务影响至关重要的。
由于银行在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其他非银行机构的业务,或是围绕银行而转,或是与银行形成竞争,对于非银机构的从业人员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
资本新规的变化,同时还体现了监管部门的金融理念及政策施展意图。资本约束,是一种经济力量,通过资本约束的规则调整,监管部门以利益诱导市场主体按照监管思路进行业务转型。
银行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信用风险。下面文章分别从资管产品,同业业务、资产证券化、信用证、对公信贷、房地产融资等几个方面,分析资本新规及其对于相关业务的影响。
NO. 1|壹
资管产品与资产证券化
中国的资管机构,在大资管时代,最为特色的业务是非标业务,非标加上刚性兑付,使得这类业务与银行几乎没有区别,唯一的区别是这些资产,不需要像银行表内资产那样计提风险资本。
资本新规,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权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对于资产管理产品,有三种计量方法:
穿透法、
授权基础法
1250%惩罚性风险权重。
这三种计量方法,穿透法最为节省资本。
穿透法是指银行可以获取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且该信息应能被独立第三方确认)时,将其视同直接持有相关资产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对于嵌套超过三层的资管产品,按照1250%惩罚性风险权重进行处理。资本新规的这种规定,与资管新规的政策意图一致。资管新规针对资管产品的多层嵌套及相关不当套利进行了限制。
在现实当中,很多中小银行反映,投资信托、证券资管产品甚至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有些地方性的监管机构强行要求银行穿透产品,对于产品所投资的底层债券进行授信。这使得商业银行缺乏动力投资这些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的专业化分工效率难以提升。非标资产由于信息披露较少,难以穿透,从而无法采取节省资本的穿透法。这使得投资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更加难以被商业银行投资。当前,各类政策合力之下,已经形成的趋势是银行的金融市场业务与投资业务的信贷化。
资管新规推出之前,中国的大资管领域,普遍存在着刚性兑付的违规现像。而刚性兑付,本质上就是对于巴塞尔协议或者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套利。因此,一直以来,作者将商业银行理财的非标业务,视作是资产证券化,其业务模式与美国的CDO也非常接近。
刚性兑付的资管非标业务,压缩了正规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空间。资管新规将刚性兑付严格限制之后,当前的监管实践,大力推动非标转标,甚至是将大资管的非标业务,也一同限制了。
大资管的非标业务,其实也是一种资产证券化。在没有刚性兑付的情况下,资管机构没有承担资产的风险,自然不需要相应的风险资本。通过将大资管的非标业务规范化,可以推动中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当前推行的非标转标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来,当前普遍存在的对于资产证券化,对于巴塞尔协议,甚至是对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理解误区。
资产证券化作为合理合规的针对巴塞尔协议的套利,一直受到政策鼓励,是因为证券化产品被不受巴塞尔协议约束的非银机构购买。如果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规定存在套利空间,显然,银行有动机进行套利。
试举简单例子,假设基础资产为一般企业的贷款,风险权重为100%。现在通过资产证券化,形成了分级产品,劣后级5%、次级20%、优先级75%,不同分级的产品,风险权重不同。理想的情况是银行持有这些不同分级产品要求计提的风险资本,应当与银行直接持有基础资产要求计提的风险资本相同。如果证券化后的风险资本要求更低,这无疑加强了银行体系将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动机。
NO. 2|贰
同业业务与信用证
资本新规的一个重要规定,就是同业业务的资本规定,对于中小银行施加了压力。资本新规将银行分为A+级、A级、B级和C级,级别越低对其他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越高。通常级别与规模高度正相关,因此对于银行相比大型银行,对于小型银行的风险暴露,风险权重更大。
包商银行事件之后,中国的银行信用分化程度加大。大型银行相对中小银行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强化。评级高的银行的信用风险,相比评级低的信用风险要更小。风险权重反映了这种客观现实。然而,小型银行类似实体经济中的小微企业,可以与大银行差异化竞争,为解决实体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增量价值。良好的金融生态需要大量的中小银行能够获得生存空间并且发展壮大。
表外业务:
资本新规将国内信用证的风险权重,从20%上升到100%。开具国内信用证的业务由于相比票据承兑业务,有较大程度的资本节约,近几年发展迅速。从一定意义来讲,这是金融机构针对资本规定的监管套利,当然这种套利是一种合法合规的套利。资本新规将风险权重提高到与票据承兑相同,这使得信用证开始不像原先那样受到银行。
另外,中小银行因为资本实力较弱,获取存款的压力较大,也相对更有动机针对原先的这种制度进行套利。另外,由于前面提到的对中小银行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理高,这进而使得中小银行将票据或信用证转贴出去的成本与难度都变高。
NO.3|叁
对公业务与房地产业务
资本新规,区别对待不同的企业。优质企业(投资级)的风险权重为75%,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为85%,小微企业的风险权重为75%,一般企业的风险权重为100%。
从客观的风险角度,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风险,通常高于一般企业,但是资本新规对于这两类企业的风险权重规定的更低。这反映了监管鼓励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政策意图。
然而,这种风险权重的区别安排对于银行的影响非常微弱。现实当中,银行对于风险的考虑,要远远超过对于风险资本计提的考虑。中小企业可以接受更高的利率,但是银行仍然惜贷。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更加直接的政策。
在国外,美联储曾经一度购买了大量的垃圾债券,将资金直接注入到中小企业,跳开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中介等渠道。中国当前的一个起到类似效果的政策,就是直接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针对小微企业和中小企业,发放一定规模比例的贷款。然而,这一政策的效果,是大行为了完成监管的任务,挤压了中小银行的生存空间,这些中小银行原先为了与大行差异化竞争,而更重视中小企业客户。
资本新规专门单独设立了“房地产风险暴露”,
将以房地产开发建设为资金用途的业务,以及将房地产(不含工业用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的业务,包含在内。
新规对于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权重规定如下:用于居住用房的土地开发或建设的未发生逾期/展期的开发贷,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0%及以上(保障性住房可放宽至25%),采用100%权重;用于居住用房的土地开发或建设的未发生逾期/展期的开发贷,本金偿还比例超过50%,则采用100%权重;用于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的土地开发或建设的开发贷,采用150%权重;其他情况采用150%权重。
房地产类资产作为优质担保品,有房产抵押担保的融资,在金融理论当中被称为是标准化交易,通常这意味着能够被金融机构低成本处理的业务。国内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偏好有房地产担保的贷款。由于中国的银行业没有形成处理非标准化交易的能力,这使得房地产具有特殊的意义。从某种程度来讲,中国的货币创造严重依赖房地产,这使得房地产具备很强的货币属性。也正因为此,房地产市场下行,形成了资产负债表收缩效应,对于中国经济金融造成的冲击,十分巨大。
在资本新规之前,金融监管部门对于房地产的态度,发生了转折,从限制转变为鼓励。但是这种转变,并没有体现在资本新规当中。这是因为,资本新规是长期对于银行行为施加影响的制度,不会像窗口指导那样的轻易就朝令夕改。
房地产业务除了房地产开发贷款之外,还有居住用房或商业用房为抵押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按揭)、对公房抵贷、个人房抵贷等形式。住房抵押贷款与个人房抵贷的差别在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资金用途就是购买住房。
根据结构化金融理论,容易被金融机构处理的标准化交易,形成的资产,更容易被资产证券化。在美国MBS的底层资产就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规模高达10万亿美元的量级。这是证券化直接金融体系主导的业务,参与机构包括“两房”、抵押银行、投资银行与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领域,存在感很低。
美国的商业银行与证券化体系的业务结构差异,也隐约透露出来银行、保险、资管等机构未来业务转型的信号,即非银机构由于资本节约的比较优势,在开展房地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更有竞争优势,而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于企业贷款等对公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