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信托法》颁布后,新华信托成为第一家破产的信托公司!国内68张信托牌照减少为67张!信托公司作为一家企业,如果经营不善自然会破产,这也是市场优胜劣汰的过程。对具有高风险的金融机构,监管采取了更加市场化、法制化的手段来处置风险,也给信托公司很大的警示。这倒不会,如果信托公司破产了,信托财产并不属于清算财产,一般来说不应对单个信托项目产生影响。还不是很清楚?要不我们就来简单捋一捋:
从字面上理解,信托是“信任托付”的意思。信托的起源有多种说法,有一种说法是现代信托产生于英国的用益制度(Use),“用益”原意是“代而为之”的意思。12世纪末13世纪初,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家里有土地的,只能由大儿子才能继承。在继承土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高昂的土地继承税。面对这样的制度,居民有苦难言,但糟心的事还不止这一条。
当时的人们普遍信仰宗教,常会把土地捐献给教会。但是随着土地越来越多到了教会手里,国王不乐意了。于是,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如果人们要把土地转让给教会,必须得到国王的同意,否则一律没收。税费贼高,对财富转让还做出限制,对居民来说这可真伤脑筋啊!
聪明的居民一拍脑袋,想出了一个好办法。他们首先找来一个信得过的人,然后把土地等财富赠送给他。然后,居民委托这位信得过的人,将土地上获得的收益,转让给居民指定的人,比如教会或者二儿子。这其实就是信托的雏形。
在这里,转让土地的人是委托人,被信得过的人是受托人,教会或者二儿子就是受益人,而土地就是信托财产。所以,信托就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一般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私人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但我国境内只有持牌的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受托人。受托人在代为管理财产、办理事务的过程中,需要忠实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勤勉履行自己的职责,这种观念我们称为“信义”。当遇到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的情况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近些年来,随着信托行业不断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也存在分类多元交叉、业务边界不清的问题,出现了一些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