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字〔2021〕002058号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临汾天煜恒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临汾天煜恒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2983054Y
法定代表人:吴修山
详细地址:一平垣乡蟒王村委碾腰村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临汾天煜恒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将污水处理站矿井水气浮池收集废油和污水站药剂混放,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2058号)和2022年1月20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违反危险废物贮存的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拾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尧都农商行钢盛支行
户名:临汾市尧都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非税收入财政汇缴
帐 号:601104010300000004646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
临环罚字〔2021〕002059号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临汾天煜恒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2-15 浏览: 6 次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临汾天煜恒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2983054Y
法定代表人:吴修山
详细地址:一平垣乡蟒王村委碾腰村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临汾天煜恒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支架维修场地煤尘、积尘严重未采取清扫、洒水措施减少粉尘排放。属于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2059号)和2022年1月20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捌万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尧都农商行钢盛支行
户名:临汾市尧都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非税收入财政汇缴
帐 号:601104010300000004646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