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之间无偿借款的涉税风险,不要等到税务稽查才明白!-企业法人车辆无偿借给公司【新闻】

现在很多公司均有或多或少的关联公司,而关联公司之间很有可能发生资金的往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常常会认为,关联公司就像自己的左右口袋,反正都是自己的钱,资金从左口袋往右口袋装一下,没什么大不了的。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两个独立企业法人,甲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因两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收取利息,签订借款协议交付款项后在自己财务账中挂一个对甲公司的其他应收款100万元。

这样做的风险在哪里呢?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借100万元借款不收取利息,但应视同销售服务,需按照其他纳税人(金融机构)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销售行为平均价格确认利息收入,并计征增值税。

本案例中乙公司无偿借款,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

1、乙公司出借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甲公司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乙公司年底计提利息时(假设银行同类同期借款年利率为5%,利息5万元,增值税2830.19元):

因乙公司视同销售产生纳税义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支付价款费用,即参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服务计算利息。但是乙公司并未实际收取该利息,故对该利息不确认收入,但应对该视同销售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2830.1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19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该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同时也不属于乙公司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乙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缴汇算时,对应的营业外支出2830.19元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30.19元。

3、如果乙公司未按照以上财务处理并缴纳增值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纳税收入调整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行政处罚。

综上,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或者资金调拨还真不是想借就借、想拿就拿的。非关联企业之间如果存在无偿借款行为,同样应视同销售,只是非关联企业之间很少出现无偿的借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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